人才市场流动党员管理试行办法
为加强流动党员的管理,更好地发挥流动党员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,针对人才在产业间转移和地区间流动日趋频繁,流动党员离散性和难于集中的特点,根据党章规定和上级党组织的要求,结合人才市场的实际,特制定本试行办法。
一、本办法所称流动党员,是指其人事档案关系已按人事代理制的规定保存在人才交流中心,其组织关系已转入人才交流中心党支部的中共正式党员。
二、人才交流中心党支部负责流动党员的管理工作,根据流动党员个人的不同情况,分别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:
1、对由个人委托实行人事代理的,如流动党员所在的聘用单位建有党组织,且流动党员被该单位聘用的合同期在一年以上,人才交流中心党支部即将流动党员的情况介绍给聘用单位党组织,全权委托聘用单位党组织对流动党员进行教育和管理。
2、对由个人或单位实行人事代理的,如流动党员所在单位未建立党组织,但流动党员人数较多,且被单位聘用的合同期均在一年以上,可按照《党章》规定,建立党小组,全权负责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,并在工作上接受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党支部的领导。
3、对由单位实行全员人事代理的,如流动党员所在单位建有党组织,则其党员的组织管理关系不变,均由单位党组织全权负责。
4、上述三种情形以外的流动党员由人才交流中心党支部直接管理。
三、若流动党员工作单位发生变动,其本人和原聘用单位党组织应及时书面告知人才交流中心党支部,由人才交流中心党支部依照本办法重新确定其组织管理关系。
四、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主要包括: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、党费的核定与收缴、发放《流动党员活动证》、组织流动党员的政治思想教育,负责党员统计工作。
五、流动党员应按照党章的要求参加定期的组织生活,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监督;在外地就业的,应持人才交流中心党支部的介绍信或《流动党员活动证》,认真参加其所在就业单位党支部或临时党支部的组织生活,并作详细记录,每半年应向人才交流中心党支部书面报告其思想、学习、工作等情况,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监督。
六、流动党员应按党章及中组部的有关规定,按时足额交纳党费;在外地就业的流动党员,如因流动性大,外出时间及居住地点无法固定的,其党费可以每半年一次提前交纳,或邮寄、托人代交,但不能少交或不交。
七、流动党员应按照党章规定,严格要求自己,时刻牢记自己是一名中国共产党党员,认真履行党员的权利和义务,流动党员如无正当理由,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组织生活、或不交纳党费、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,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,有关党组织应按《党章》规定将其除名,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。
中共天津市和平区政府直属机关工委